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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6-19 10:33:34   点击:[]

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471日修定)

第一条 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或在思想品德、科技创新、文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二条 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奖学金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三条 凡属通过高校统一考试录取的普通本、专科全日制在籍学生均有资格享有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金额评定范围和办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一等奖学金控制在参评学生人数的2%之内,2000/人;二等奖学金控制在参评学生人数的6%之内,1000/人;三等奖学金控制在参评学生人数的10%之内,800/人。

  (二)单项奖学金控制在参评学生人数的2%之内,500/人。

  (三)原则上各等级、各班级的控制比例不得相互调剂,即上一等级评

定的余数不得调至下一等级评定。

 (四)评定方法:

  1.“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奖学金一年评定一次,每学年开学初根据学生上一年度的表现和成绩评定。

  2.“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由各学院学生科具体负责实施,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测评。凡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奖学金评定资格。

 3.“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以综合测评分为依据,以班为单位,从高分

到低分确定每班评奖的等级和人数。综合测评分排在前5%以内,学生成绩优秀者(平均学分绩点达3.5),可申请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分排在前15%以内,智育成绩优良者(平均学分绩点达3.0,可申请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分排在前30%以内,智育成绩良好者(平均学分绩点达2.5),可申请三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分排在50%以内,在品德、文体、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成绩者,可申请单项奖学金。

 4.“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院评定后,填写奖学金申报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财务处核发。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奖学金评选资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者;

2.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者;

3.在评选学年内受到党团、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处分);

4.在评选学年内有一门以上必修课程(含一门)不及格需补考者。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