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4年7月1日修定)
第一条 “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或在思想品德、科技创新、文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二条 “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奖学金”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三条 凡属通过高校统一考试录取的普通本、专科全日制在籍学生均有资格享有“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金额评定范围和办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一等奖学金控制在参评学生人数的2%之内,2000元/人;二等奖学金控制在参评学生人数的6%之内,1000元/人;三等奖学金控制在参评学生人数的10%之内,800元/人。
(二)单项奖学金控制在参评学生人数的2%之内,500元/人。
(三)原则上各等级、各班级的控制比例不得相互调剂,即上一等级评
定的余数不得调至下一等级评定。
(四)评定方法:
1.“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奖学金”一年评定一次,每学年开学初根据学生上一年度的表现和成绩评定。
2.“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由各学院学生科具体负责实施,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测评。凡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奖学金评定资格。
3.“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以综合测评分为依据,以班为单位,从高分
到低分确定每班评奖的等级和人数。综合测评分排在前5%以内,学生成绩优秀者(平均学分绩点达3.5),可申请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分排在前15%以内,智育成绩优良者(平均学分绩点达3.0),可申请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分排在前30%以内,智育成绩良好者(平均学分绩点达2.5),可申请三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分排在50%以内,在品德、文体、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成绩者,可申请单项奖学金。
4.“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院评定后,填写奖学金申报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财务处核发。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奖学金评选资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者;
2.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者;
3.在评选学年内受到党团、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处分);
4.在评选学年内有一门以上必修课程(含一门)不及格需补考者。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