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试纪律,形成良好的学风,规范学校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与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与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考试违规的认定
第二条 学生参加考试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
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者;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就座参加考试者;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五、在考场或考试时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
的行为者;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者;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
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九、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
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一、考试中使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使用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
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者;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五、由他人冒名代替或顶替他人参加考试者;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七、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八、其他作弊行为。第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者;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并认定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
卷答案雷同者;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者;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者;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五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
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扰乱考试工作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考试违规的处理
第六条 考生被发现有考试违规行为,由教务处张榜通报违规事实,学校在一周之内对该考生的考试违规行为视情节分别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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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考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记零分,取消补考资格,必须重新修读,并按照《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奖惩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考生有扰乱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生本次考试科目成绩,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盗窃、倒卖、复印、传播、损毁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或第五条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考生违规情况,考试结束当天报告考试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作弊行为的,立即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当场宣布该生作弊,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予以暂扣,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并如实记录考生作弊情况,考试结束立即将有关作弊材料报告考试主管部门;考场出现大面积违纪作弊情况时,工作人员立即报告考试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宣布本场考试终止。
第十二条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并要求当事考生在记录中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考试主管部门发现本办法第二、三、四、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对考试违规的认定及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立即向考试主管部门及学校纪委提出复核申请,由学校纪委组织考试主管部门做出终审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生的校内考试,以往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由教育部、教育厅确定实施,国家或省级考试中心组织,我校承办的国家级、省级统一考试,违规处罚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