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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6-19 11:06:46   点击:[]

湖南中医药大学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湘财教【20073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党和政府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设立的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章 奖励对象范围

   第三条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表彰,计财处负责按教育厅审批方案发放。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学年度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医学类专业学生,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或单科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10%),非医学类专业学生,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或单科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10%),选修课无不及格课程,体质健康测评达标;

5.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本年度已获得的学校评定的资助款(无论何种途径)累计超过5000元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再申报励志奖学金。

7.评选学年度综合测评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20%之内。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 审评时间

   第七条 每年9月份启动,1031日前完成并上报。

 

第六章 名额分配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名额进行学院名额分配。计算公式为:学院名额=(七年制二年级至五年级学生数*1.2+其他批次录取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数)*教育厅下达名额数/学校二年级至五年级学生总数(折合数)。

第九条 评审程序如下:

1.校资助中心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按照学院人数分配名额,并张榜公布;

2.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3.申请人所在班级民主评议首轮推荐,学院学生科初审,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表决确定推荐名单,统一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公示5天无异议后,等额上报到学校资助中心。

 

第七章 评审材料

   第十条 评审材料中各科成绩为所评学年度成绩,并由学校教务处对学生的成绩进行认定。其它评定内容须有所在学院填写,不得由申报人填写,填报必须真实、具体、准确、规范。

   第十一条 凡证明反映学生品德表现和学习情况的获奖证明资料应装订成册,随评审材料一同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湖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并查实有违规行为,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即可终止享受所获得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湘杏学院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补充和修订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